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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十条政策的通知
所属栏目: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9-04

为了深入贯彻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的新要求,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充分发挥宝鸡副中心城市的服务功能,加速聚集各类生产要素,构建富有竞争力的现代产业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借鉴有关城市做法,就支持总部企业初期培育发展制定以下政策:

一、我市企业在市外设立的经营机构,因自身发展在我市新纳入统计和缴税的,前三年按该经营机构在我市形成新增地方财力贡献的80%予以发展支持,后三年分别按60%、50%、30%予以发展支持。

二、市外总部企业将原设立我市的分支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改为子公司,在我市新纳入统计和缴税的,前三年按该子公司在我市形成新增地方财力贡献的80%予以发展支持,后三年分别按60%、50%、30%予以发展支持。

三、市外企业总部迁入我市,新纳入我市统计和缴税形成的新增地方财力贡献,前三年按90%予以发展支持,后三年分别按70%、60%、40%予以发展支持。在我市新投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予以支持。

四、以前三年对地方财力平均贡献为基数,后三年总部企业对我市地方财力形成的增量贡献部分,按80%予以发展支持。

五、对拟在国内深交所和上交所上市的总部企业,经陕西证监局辅导备案后给予100万元补助,向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报送上市申请材料后给予100万元补助,成功上市后给予300万元补助。在香港交易所成功上市后给予200万元补助。

六、总部企业享受我市科技发展相关支持政策,新建的国家级研发平台、引进的国家级中心分中心和省级研发平台,投入良性运行后,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建设资金后补助。

七、总部企业人才引进享受我市人才相关支持政策。对年度地方财力贡献超过2000万元以上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博士以上学位和有突出贡献的专业骨干人员),按年度个人所得税地方财力贡献的70%补助本人。

八、总部企业员工享受我市居民落户、医疗、子女教育、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会保障等政策。为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有突出贡献的员工提供“一站式”定点医疗服务,其子女根据招生政策和就近入学的原则妥善安置。对总部企业进出口业务提供通关便利。为商务需要出国、赴港澳台地区的总部企业员工,提供加急办理出入境证件等便利服务。

九、总部企业所在地县(区)政府和开发区建立部门包扶、领导包抓、专班服务的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总部企业的困难和问题。市、县两级政务服务中心确定专人,在企业注册等方面实行“一对一”保姆式服务。

十、对引进总部企业做出贡献的个人,按企业首次纳税年度地方财力贡献的1%予以一次性奖励,用于个人引进总部企业过程中相关费用补助。

以上政策由企业和个人申请,所在地县区政府、开发区提出意见,经归口管理市级部门初审、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县区政府、开发区和市级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对企业和个人的奖补资金,在次年度3月底前兑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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