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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业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所属栏目: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2-02

宝高新高创字 [2020]27  

关于创业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公司:

为加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充分发挥“双创”载体的平台服务功能,更好服务于科技企业和创业者,积极推动宝鸡高新区孵化事业发展,现将《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2020年5月29日

 

 

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是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运营管理机构。为加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充分发挥“双创”载体的平台服务功能,更好服务于科技企业和创业者,积极推动宝鸡高新区孵化事业发展,为区域经济的平稳发展贡献力量。根据中、省、市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创业中心职能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 创业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为入孵企业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创业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 创业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入孵企业进行指导,协助工商、税务、审计、安全等部门对入孵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创业中心为入孵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一)为入孵企业提供办公、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公共场所,完善设施配套、环境卫生、安全保障等服务;

(二)协助入孵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服务;

(三)为入孵企业申报科技项目提供资料初审、联系上报等全程服务;

(四)为入孵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五)为入孵企业提供成果发布、信息沟通、产品检测、软件测评、成果鉴定、合资合作等服务;

(六)协助入孵企业代理、办理人才引进有关手续,接纳组织关系;

(七)协调解决入孵企业员工及外聘人员的生活起居、文体活动、子女入学存在的问题等;

(八)为入孵企业提供培训、项目洽谈等服务活动;

(九)为入孵企业提供有关财务、法律、知识产权、经营管理等咨询服务;

(十)为入孵企业提供融资渠道和信息服务。

第三章  入孵企业从事领域和人员

第六条 根据国家科技部颁发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15)》和省、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结合宝鸡实际情况,对入孵企业所从事的领域规定如下:

(一)生物医药产业:包括生物技术药品、中间体、原料药;中药;化学药;轻工、食品生物技术及产品;新型医疗器械的研究、开发、试制;农业生物技术的新品种研究、开发、培育,综合利用技术的研究、开发;

(二)新材料产业:包括金属材料、无机非金属材料、有机高分子材料及制品、复合材料等新材料产品的研究、开发、试制;

(三)新能源与节能产业:包括可再生清洁能源技术、核能及氢能、新型高效能量转换与储存技术、高效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试制;

(四)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包括自动化机械设备及装置,高性能、智能化仪器仪表的研究、开发、试制;

(五)电子信息产业:包括计算机及外部设备、微电子元器件、光电子元器件、广播电视技术产品、通信设备及产品、专用工艺生产设备及测试仪表等硬件产品的研究、开发、试制,计算机软件(系统软件、支撑软件、应用软件)的开发和生产;

(六)资源与环境产业:包括水污染控制技术、大气污染控制技术、固体废弃物的处理与综合利用技术、环境监测技术、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技术、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技术、资源高效开发与综合利用技术的研究、开发、试制;

(七)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引进能为入孵企业提供配套专业服务的银行、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技术成果转让、企业管理咨询机构、产品检验检测机构、专利代理机构、科学技术信息查询机构等的科技中介机构(注:中介机构根据孵化器发展情况适当引入)。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可以申请进入孵化器:

(一)企业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并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二)企业注册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 24 个月;

(三)科技创业者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企业法人代表一般由创业者或创业团队人员之一担任,应具有一定的领导能力,创业者或创业团队须占有企业一定比例的股份;

(四)科技创业人员从事开发研究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指导政策,并符合宝鸡市环境保护及其它有关标准的要求;研究开发的项目技术含量高,具有一定的创新性,能代表国际、国内先进技术水平,项目产品必须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条件;产权(含知识产权)明确;

(五)创办的企业须拥有一支能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的技术团队和相关人员,入驻后保证能开展正常工作,主要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占员工总数的85%以上,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20%以上;

(六)创业团队中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营销和管理经营的骨干应拥有企业一定比例的股份。

第八条 入孵企业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二)遵守创业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遵守与创业中心签定的各项协议;

(四)及时准确地向创业中心报送不涉及企业技术秘密的报表和统计数据,支持创业中心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

(五)按时缴纳房租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章  批准程序

第九条 申请入园孵化企业须向创业中心递交以下材料:

(一)《创业企业(团队)入孵申请表》(详见附件1);

(二)创业项目计划书;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选);

(四)科技查新报告(可选);

(五)创业者个人简历,含创业者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最高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

(六)《创业企业(团队)人员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2),含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最高学历证明复印件;

(七)主要设备清单及布置图。

第十条 受理

创业中心在受理申请时须验证申请者提交的相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创业企业(团队)入孵申请表》、创业项目计划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它文件资料,由创业中心留存并登记在册。

第十一条 审批

受理入驻申请后,创业中心将对申请人及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在三个工作日内给出初审意见,交科技创新局相关科室审批,并协助组织专家对企业(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创业中心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办理入孵手续

申请人在接到入孵批准通知后,到创业中心办理以下入孵手续:

(一)根据企业类型和需求分配孵化场地,签订《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项目引进“孵化”协议书》(详见附件3);

(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缴纳物业管理费和房屋使用保证金等;

(三)开通水、电、通信设施;

(四)办理企业名称核准、工商注册(变更)、设立银行资金帐户、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五章  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 入孵企业从入孵之日起满12个月,进行首次评估考核。对评估考核合格的孵化企业,下一次评估考核的时间间隔为12个月;对评估考核不合格的孵化企业,下一次评估考核时间间隔为6个月。

第十四条 评估考核程序

创业中心书面通知企业,企业根据评估考核要求准备资料,创业中心组织有关人员对评估考核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根据评估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打分,评估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企业。

第十五条 评估考核内容

评估考核内容分经济能力、技术开发能力、企业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技术水平和产业化程度、企业发展潜力五个方面。

第十六条 评估考核结果

评估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种,评估考核结果由评估考核小组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企业。

入驻企业在评估考核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视为考核不合格:

(一)项目进展异常。企业入驻孵化器后因某种原因使科研项目没有相应的技术方案,或技术方案一直处于变化中无法确定;项目开展处于停顿状态;

(二)未正常开展工作。企业入驻孵化器后,工作人员未按要求在孵化器内开展工作,企业用房长期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

(三)人员配备不到位。企业未按入孵申请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入驻企业终止实施企业创业计划。

第十七条 被评估考核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财务报表;

(二)企业在编人员花名册(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技术职称);

(三)企业项目研发计划及研发经费投入明细表;

(四)企业评估考核自评表;

(五)企业年度工作总结(对入孵后企业在产品开发、技术团队和管理团队的建立和培养、管理制度、营销渠道等方面的建设情况进行详细的总结)。

第十八条 评估考核结果的使用

对第一年度评估考核不合格的入孵企业,予以提醒;对连续二次评估考核不合格的孵化企业,劝其退出孵化场地,终止提供相关扶持政策和服务;如其继续使用孵化场地,物业管理费及房租等费用按标准价收取。

对评估考核优秀的孵化企业,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在政策扶持、经费资助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六章  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孵化企业在入驻孵化器后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满足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科技创业孵化基金。具体参考《宝鸡高新区创业中心科技创业孵化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宝高创字〔2008〕09号);

(二)宝鸡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局对入孵企业在科技立项、科技经费安排方面给予重点倾斜;

(三)享受宝鸡高新区其它扶持高新技术产业政策;

(四)在孵企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入孵企业,创业中心有权终止孵化协议: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事非法活动;

(二)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经营内容无关的商业活动;

(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四)严重违反管理办法、创业中心规章制度,经指出仍不予改正;

(五)不履行科技创业孵化基金合同或违反科技创业孵化基金合同;

(六)未能在孵化器开展正常工作,技术团队不到位,科研项目不落实或科技项目终止实施;

(七)未按规定交纳应缴租金、物业管理费等服务费用;

(八)连续二次考核不合格者。

 对于违规孵化企业,责令整改无效者,劝其搬离孵化场地,终止提供相关扶持政策和服务。

第八章  入孵企业的毕业、延长孵化、终止孵化

第二十一条 入孵企业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 60 个月。孵化期满后根据评估准予毕业或终止孵化,对于申请延长孵化期的企业,申请批准后才可继续孵化。

(一)入孵企业的毕业

1.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 500 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1000 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2. 孵化企业毕业的认定及毕业手续办理:

1)孵化器主要根据与在孵企业签订的孵化管理合同和物业管理合同的期限来决定孵化企业的孵化期限,并根据毕业条件认定企业是否达到毕业;

2)在孵企业毕业时应当向创业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① 毕业申请书;

② 年度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③ 经营管理情况,包括建立的管理制度和团队花名册;

④ 其他证明材料。

3)企业申请毕业,材料要求在毕业前最后一个季度报送,经核准后,准予毕业;

4)创业中心授予毕业证书,搬离孵化场地。

(二)延长孵化

1.入孵企业在孵化期间有所发展,但未能达到毕业条件的,需再经过一段时间的孵化可达到的,可向创业中心申请延长孵化时限,批准后可续签孵化协议,延长期内可享受孵化器其他各项优惠政策,物业管理费、房租等费用按相关收费标准收取,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2.对于从事研究开发的项目,属于填补国内空白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高,市场前景特别好,短期内无法完成孵化目标的企业,可想创业中心申请延长孵化期,经审核批准后办理延长孵化手续,在批准延长期内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三)终止孵化

因主、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入孵企业未能实现预期的孵化目标,项目产品产业化效果不明显,进一步延长孵化期没有效果的,视作孵化失败,应终止孵化。终止孵化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孵化器。

第二十二条 入孵企业第四年的第四季度向创业中心提出“毕业申请”或“延长孵化申请”。

第二十三条 企业经孵化培育毕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如需谋求更大发展,由创业中心与宝鸡高新区科技创新局衔接,由宝鸡高新区管委会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帮助企业尽快实现产业化。

第九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创业中心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1月1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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