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贯彻宝鸡市第十三次党代会“一四五十”战略部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做大做强高成长性企业,进一步规范瞪羚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建设西部创新驱动示范区、全省高新技术产业聚集区、全市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21〕8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宝政发〔2021〕17号)和《宝鸡高新区创新驱动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宝高新委发〔 2021〕272 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认定管理办法。
一、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高新区瞪羚企业培育工作体系,培育一批技术含量高、成长速度快、盈利能力强、产业模式新、发展潜力大的瞪羚企业,为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到2025年,培育瞪羚企业100家,其中培育省级以上瞪羚企业20家。
二、申报原则
(一)本办法所称瞪羚企业,是指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在宝鸡高新区内、依法生产经营,已经跨越创业期死亡谷,以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支撑稳步进入高成长期,综合效益突出、行业影响力大、社会诚信度高、示范带动性强,在引领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作用明显、成效显著的优秀标杆企业。
(二)瞪羚企业申报,遵从自愿原则,由企业自主申报。高新区科技创新部门组织相关专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遴选符合条件的优秀企业认定为高新区瞪羚企业,并协调给予政策支持和培育扶持。
三、申报条件
申报瞪羚企业的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在宝鸡高新区内,经营纳税及信用情况良好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产业领域符合宝鸡高新区战略发展方向,企业主营业务(产品)符合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汽车及零部件、新能源、绿色环保、人工智能、生命健康、现代服务业等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发展方向。
(三)申报企业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稳定的技术、经营管理团队,良好的生产经营和信用状况,近三年内无任何不良征信记录、违法记录及重大环境、生产、质量安全事故。
四、认定标准
申报瞪羚企业的条件:
1.定量指标:近一年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大于2.5%,属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并满足以下4个条件之一:
(1)企业成立时间在15年内,四年前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且近四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且最近一年正增长。
(2)企业成立时间在15 年内,四年前雇员总数不少于100人且近四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且最近一年正增长。
(3)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且三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
(4)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且三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
2.定性指标: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行业性质:非烟草、铁路、矿产资源、公共服务等垄断性行业企业,及房地产、基础建设、银行等行业。
(2)企业性质:非大型央企、外企生产基地、分公司、销售公司、贸易公司。
五、认定程序
(一)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高新区瞪羚企业的培育、认定、管理等工作。每年组织一次申报,会同管委会有关部门下达年度申报通知,提出具体要求。
(二)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政策宣传、组织申报等工作。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材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审核。
(三)认定程序:
1.申请。企业向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瞪羚企业认定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企业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4)企业产学研合作、知识产权、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5)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6)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7)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出具的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参加社会保险人员花名册、参保缴费证明等资料;
(8)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9)近三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全套表格;
(10)申报材料真实性说明。
2.筛选。由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进行书面申报材料初审、企业现场核实等工作,提出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建议名单。
3.评审。由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提出“瞪羚企业”名单。同时将虽不符合条件,但综合指标增长性强且具有较强发展潜力的企业汇总,提出“潜在瞪羚企业”名单,后续关注培养。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工作程序予以审核认定。
4.公示。将评审确定的“瞪羚企业”名单进行10个工作日公示。
5.确定。由管委会对公示无异议的初选名单进行终审,形成本年度认定的瞪羚企业名单。
六、监督管理
(一)已认定的瞪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资格:
1.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2.在认定有效期内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二)高新区瞪羚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三年。企业获得瞪羚企业资格后,应当于有效期内每年第一季度按要求向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研发费用、知识产权、产学研合作、研发平台认定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根据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不再符合上述条件或迁出我区的企业,不再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政策。
七、其他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二)本办法由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