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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所属栏目: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陕西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技奖),分为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创新驱动秦创原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自主创新、产学研合作,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省科技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领导,维护省科技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将省科技奖授予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的科技工作者。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技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解决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织评审;

(三)审定评审结果;

(四)为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

(五)负责组建省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并指导其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设置

第七条  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取得重大成就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为本省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巨大贡献的。

第八条  自然科学奖注重前瞻性、理论性,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九条  技术发明奖注重原创性、实用性,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价值;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第十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注重创新性、效益性,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本省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二)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

(三)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改善民生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第十一条  创新驱动秦创原奖注重引领性、示范性,原则上授予本省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家。

前款所称重大贡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推动本省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中做出重大贡献;

(二)实现新产品开发及相关的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配套技术创新;

(三)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推动本省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

(四)在创新实践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中,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

第十二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本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与本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本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省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三条  最高科学技术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设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创新驱动秦创原奖不分等级,分为创新驱动秦创原杰出贡献奖、创新驱动秦创原贡献奖2个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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