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属各高校,部机关各司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保障专项组织实施,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24〕28号),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保证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责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以下简称重点专项)顺利实施,实现高效、科学、规范和公正管理,按照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立项管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等的制度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重点资助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以及重大工程装备应用等,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责的重点专项侧重催生未来产业和新兴产业、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的高新技术领域,着眼于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增加高质量科技供给,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三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按照重点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重点专项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坚持需求导向、目标导向,可从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到成果转化、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 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统筹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针对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重大战略性产品等不同特点分类设计研发任务和组织实施方式。项目是重点专项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应服务于重点专项目标,可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的课题。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对重点专项实施绩效负总责,委托并指导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做好项目管理,可根据实施需要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专业机构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承担项目申报受理、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监督检查、综合绩效评价等具体工作,在项目管理方面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直接负责。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强化法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