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2012年5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7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3年11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
第三章 企业科技创新
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六章 区域创新与合作交流
第七章 保障措施与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创新第一动力、人才第一资源的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科技强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科学技术进步以及相关服务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
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科技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战略支点,以科技强省服务科技强国建设。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科学技术创新体制,完善科学技术政策体系,健全科学技术工作机构,优化创新资源配置,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科学技术进步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科学技术进步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社会环境,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崇尚科学的社会风尚。
科学技术普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科学技术人员等积极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
第七条 本省加强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协调发展,推动军民共用重大科研基地和基础设施布局建设,支持军民创新资源共享、技术交流和成果双向转化应用。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对在本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科学技术奖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