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操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拓面扩量提质增效,指导试点单位依法依规开展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益,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和重大违纪违规风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中共陕西省委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纳入“三项改革”试点的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以下简称“试点单位”)。中央在陕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主要体现为专利权、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动植物新品种、新药等按法律程序已申请取得相关知识产权的成果,也包括专利申请权、专有技术、配方等尚未申请法定授权但由单位享有权利的成果。
第四条 单列管理坚持“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按照“尊重规律、放管结合、权责一致、风险可控”原则开展。单列管理不改变职务科技成果的国有资产属性。探索建立一套区别于现行国有资产管理模式且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