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管理办法(暂行)》
2023-10-17 10:19:00 来源: 作者: 阅读次数:4017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省级科技计划管理制度体系,规范省级科技发展计划管理,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2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22〕3号)文件精神,省科技厅修订了《陕西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陕西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陕西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管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培养科学技术人才,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基础研究十年规划》,《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8〕3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22〕3号)文件精神及中央和我省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设立宗旨是:强化基础研究,瞄准科技前沿,推动原始性创新,培育自主知识产权,既出高水平成果,又出高层次创新人才;推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融通创新发展,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促进陕西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陕西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落实基于“鼓励探索,突出原创;聚焦前沿,独辟蹊径;需求牵引,突破瓶颈;共性导向,交叉融通”四类科学问题属性的资助导向;实行竞争择优、定向委托、“揭榜挂帅”等组织方式。
第四条 陕西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通过项目组织实施,主要包括:一般项目(含面上项目和青年项目)、重点项目、杰出青年项目、定向委托项目和企业联合基金项目。
1.面上项目:支持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自主选题,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促进各学科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2.青年项目:支持青年科学技术人员自主选题,开展基础研究工作,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独立主持科研项目、进行创新研究的能力。
3.重点项目:支持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针对已有较好基础的研究方向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若干重要领域或科学前沿取得突破。
4.杰出青年项目:支持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突出成绩的青年学者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开展创新研究,促进青年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培养一批优秀学术带头人。
5.定向委托项目:主要围绕国家战略和我省重大需求,在承接重大科技任务、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预研、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预研等方面,定向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6.企业联合基金项目:是由省内有创新需求的骨干龙头企业与省科技厅共同出资设立的联合基金,旨在发挥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的导向作用,吸引和积聚我省优势科研力量,围绕产业发展中的紧迫需求,聚焦关键技术领域中的核心科学问题,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促进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陕西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的组织由陕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负责。
第六条陕西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依托“陕西省科技业务综合服务信息系统”进行管理,主要采取“自由申报、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等组织方式。
第七条省科技厅是项目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陕西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相关战略、规划和指南的制定,选择委托项目管理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开展项目管理工作。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为陕西省境内开展基础研究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项目承担单位应落实单位法人主体责任,加强内部监管,负责组织申请人申请资助、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提供项目实施条件、监督资助经费使用。项目承担单位为申报项目提供必要的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九条项目申请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按要求向省科技厅按时提交报告,进行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并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对项目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申请
第十条指南发布。省科技厅围绕科学前沿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根据专家建议,提出年度申请指南,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一条项目申请。项目申请人须依托项目申请单位提出项目申请,按要求在规定时间通过“陕西省科技业务综合服务信息系统”进行申请,不接收个人独立申请。
第十二条项目申请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请人一般应为项目申请单位的在职人员;
(二)项目申请人应保证项目研究期内在职,且有足够的时间用于该项目研究工作;
(三)项目申请人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第十三条面上项目研究期一般为2年。
第十四条青年项目研究期一般为2年。项目申请人男性年龄当年1月1日未满35周岁、女性年龄当年1月1日未满38周岁,且未获得过省级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资助的。
第十五条重点项目研究期一般为3年。支持具有陕西优势和特色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须依托重点实验室、基础学科研究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省部级以上科研平台。
第十六条杰出青年项目研究期一般为3年。杰出青年项目申请人年龄当年1月1日未满45周岁,须主持过两项以上(含两项)国家级科技项目/课题或陕西省重大重点科技项目,其中至少有1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杰出青年项目不支持国家级人才项目获得者申请。
第十七条定向委托项目研究期一般为3年。采用自上而下的组织方式定向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由各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凝练报送项目的名称、具体研究内容等。
第十八条企业联合基金项目研究期不超过3年。由出资企业提出需求建议,经省科技厅审核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指南征集项目。
第四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九条项目初步审查。省科技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受理符合本管理办法和年度项目指南要求的项目。
第二十条项目评审。省科技厅选取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同行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分类评审。评审方式采用网络评审、会议评审、视频答辩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项目立项。省科技厅根据评审结果,结合年度重点科技工作、专项经费预算等确定拟立项项目,经会商省财政厅后,下达正式立项文件。
第二十二条项目立项批复后,项目负责人在30天内填写《陕西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项目合同(任务)书》,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与省科技厅签订合同,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章 实施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合同(任务)书的各项约定,监督项目负责人认真履行并按时完成项目研究任务。对于实行经费“包干制”的科技项目,项目负责人需签署经费使用承诺书,承诺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违者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约定开展研究工作,合理安排研究进度,按照合同(任务)书约定时间提交结题综合绩效评价申请。
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情况实行报告制度。
(一)年度执行报告。定向委托项目和企业联合基金项目须按要求每年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二)重要事件报告。原则上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目标任务、研究内容等不得变更,如确需调整参与人员、变更承担单位的,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报批;
(三)科技报告。项目负责人须按照《陕西省科技报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线填写并提交科技报告,项目产生的科学数据,需按照陕西省科学数据管理的有关规定,一并提交。
第二十六条陕西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项目资金执行中央和陕西省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承担单位需加强监管,确保专项资金合理合规使用。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在面上项目、青年项目、重点项目、杰出青年项目和定向委托项目中实行经费“包干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在经费使用范围内自主决定使用。
第六章 综合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项目实施期满应进行综合绩效评价,项目负责人应在线填写综合绩效评价申请书,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向省科技厅提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申请。
第二十八条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分为材料评定或会议答辩两种形式。一般项目采取材料评定的形式进行;重点项目和杰出青年项目采取会议答辩的形式进行;定向委托项目依据需要采取会议答辩的形式进行;企业联合基金项目由省科技厅和联合单位共同进行综合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现场考察、会议答辩、材料评定、函审等形式,专家组根据项目完成情况,给予“通过”、“准予结题”或“不通过”三种综合绩效评价结论。
(一)按期完成项目合同(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80%以上的,为通过;
(二)完成项目合同(任务)书确定任务的50%以上,但未达到80%的,且有正当理由的,按照准予结题处理;
(三)未完成项目合同(任务)书确定任务50%以上,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不通过处理;
1.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的;
2.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3.出现严重科研不端行为的;
4.出现问题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的;
5.拒不配合项目考察检查或财务审计的;
6.弄虚作假,提供虚假综合绩效评价材料的;
7.对重大报告事件未按要求履行报批程序的;
8.不按要求提交科技报告的;
9.项目合同(任务)书规定其他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况。
(四)不通过综合绩效评价且超期不到1年的,给予半年整改时间后须重新进行综合绩效评价;超期1年以上的,按不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处理;
(五)对项目执行期内由于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实施或完成目标任务的,按终止结题处理;
(六)对不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终止结题的项目的剩余资金按原渠道依次退回。
第三十条陕西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项目除企业联合基金外,原则上不支持提前进行综合绩效评价。需延期综合绩效评价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可适当延期。
第七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一条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科学数据和科技报告档案。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时报送科学数据、科技报告等,并进行成果登记。
第三十二条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或有关报道,均须进行标注,作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标注格式为:“陕西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资助项目(项目编号XXXXX )”。英文标注为:“Natural Science Basic Research Program of Shaanxi (Program No.********)”。
第三十三条项目实施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相关单位应事先签署正式协议,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及权益分配。
第八章 监督与诚信
第三十四条陕西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建立全过程监督评估机制。监督工作依据相关制度规定,对指南编制、专家遴选、项目立项、实施、综合绩效评价等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创造公平公开公正的科研环境,提高创新绩效。
第三十五条省科技厅对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杰出青年项目、定向委托项目和企业联合基金项目实行绩效评估。综合绩效评价后进行3-5年绩效追踪,以反映项目实施绩效情况。
第三十六条 建立公众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及时向社会公开科研项目的相关信息,主动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相关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科研资金使用、项目合作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研究成果情况等信息,加强内部监督。
第三十七条结合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科研诚信管理实际,逐步建立科研诚信管理机制。在项目管理中发现有以下情况者,由省科技厅视情况对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如实填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
(二)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
(三)擅自停止项目实施或变更项目合同(任务)书内容;
(四)项目实施期结束后,经2次以上通知仍不进行综合绩效评价;
(五)在项目申请、实施和综合绩效评价等方面有弄虚作假行为;
(六)因主客观条件的变化,使项目不能按合同(任务)书规定实施;
(七)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的安全运行条件缺失。
第三十八条推进陕西省科技活动中失信联合惩戒、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建设,对于被“信用中国(陕西)”等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禁止申报陕西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