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高新区独角兽企业培育计划(2020~2025年)》
2020-12-11 11:50:00 来源: 作者: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阅读次数:7346
各镇政府,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各支撑服务机构,区内各企业: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大企业创新主体培育,打造科技企业梯队,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市场潜力大的独角兽企业,经研究制定了《宝鸡高新区独角兽企业培育计划(2020~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完善创新型企业培育体系,进一步壮大创新型企业集群,打造科技创新高峰企业,特制定本计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落实市委市政府发展战略部署,紧紧围绕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加快打造科技创新高地和优质创新主体梯队,着力推动一批具有突破式创新、爆发式成长、竞争优势突出、未来产值大的科技型企业加速成长为独角兽企业,进一步激发区域内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活力,助推高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本计划培育对象为独角兽培育企业,主要是指具有颠覆式创新能力强、创新成果显著、代表新兴产业发展方向、有潜力成长为独角兽的企业。
第二章 计划目标
第三条 大力培育独角兽企业,树立创新创业新标杆。建立健全分层培育体系,构建从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的成长培育机制,打造一批创新发展的标杆型企业,形成创新创业高峰。到2025年,纳入独角兽培育企业库的企业力争累计达到30家以上,力争培育3-5家国家独角兽企业。
第四条 推动优势产业发展,努力打造标志性产业。面向新材料、汽车及其零部件、高端装备制造等在全具有比较优势的主导产业,集聚各类创新资源,加大培育扶持力度,加速形成以独角兽企业群为代表的创新型产业集群。
第五条 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为经济发展提供新动能。面向信息技术、金融科技、大数据、航空航天、新能源、大健康和人工智能等领域,大力推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快速集聚成长,开拓新技术应用,创新商业模式,打造区域经济增长的新引擎,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新动能。
第三章 认定条件及流程
第六条 认定条件:
(一)所在行业属于高新区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新经济新模式;
(二)在高新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时间不超过8年,无不良信用记录,且未上市;
(三)企业现有的业务成熟且具有持续化增长的能力,注重研发投入,近3年研发投入比不低于8%;
(四)获得过投资机构投资,且成立5年以内估值在1亿美元左右,成立5~8年估值一般不低于3亿美元。
(五)从创业团队、技术创新能力及发展趋势看,具有成为独角兽成长企业潜质;优先培育瞪羚企业。
第七条 认定流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标准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向科技创新局提出认定申请。每年7月集中申报,以上个月的最后一天作为企业成立年限认定的截止时间,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独角兽企业认定申请书,含企业发展历程、主要产品、核心优势及创始团队介绍,企业实际控制人、现任高管简历;
(2)企业未来3-5年商业计划书;
(3)企业成立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4)企业近3年来的税务体系财务报表、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5)企业成立以来历次股权融资情况,其中包含融资额、企业估值、主要投资方、投资额度及持有股权比例材料;
(6)企业最后一轮投融资协议及已完成融资的交割材料;
(7)企业近3年来研发投入明细及科技成果转化证明等资料;
(8)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法人签署并盖章“申报单位承诺”.
(二)初审
科技创新局负责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初审合格企业名单。
(三)专家评议
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并提出评议意见和拟推荐认定名单。按照申报企业产业类别,分组评审,每组产业技术专家1名、市场专家1名、金融专家1名;专家从省级专家库内抽取。
(四)现场考察
由科技创新局组织相关部门对拟认定的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出具考察意见。
(五)审查认定
主任办公会对专家评议和现场审查意见进行审议,审定拟认定名单。
(六)公示
对拟认定的企业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有异议的,由科技创新局核实处理;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下发文件予以正式认定。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八条 构建独角兽培育企业发布机制。发布独角兽培育企业名单,营造创新创业良好氛围。在建立独角兽培育企业库的基础上,发布独角兽培育企业名单,树立创新发展新典型,大力宣传创新创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新活力,营造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九条 加大创新投入支持力度。支持独角兽培育企业开展颠覆式创新,推动新技术和新模式应用。对纳入独角兽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自入库次年起,按照其上一年度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经税务部门认定的研究开发费用)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研发后补助,连续支持3年,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 推动高水平研发机构建设。鼓励独角兽培育企业承担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创新载体建设任务,对新建的国家级企业研发机构,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建设经费支持;对新建的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建设经费支持;对新获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新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3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加强创新创业人才引进与培育。支持独角兽培育企业引进具有引领性、原创性、突破性技术的国际国内顶尖人才(团队),可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对于具备重大原始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能够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持续的创新支撑,并引领和推动新兴产业发展的创新团队,优先纳入高新区领军人才计划重大创新团队,最高可给予100万元项目资助。
第十二条 集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引进培育优秀投资基金管理人,构筑天使投资基金、VC基金、PE基金等多层次的股权投资基金体系,鼓励引导金融资本向独角兽企业投资,以市场化、专业化的力量发掘和培育独角兽企业,为独角兽培育企业的爆发式成长营造良好的股权类募资环境。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密切关注资本市场对独角兽企业的政策动向,及时组织培训会,帮助企业及时、准确理解政策;对在上市过程中遇到问题的独角兽培育企业,启用“一企一策”专项协调机制;对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实现IPO的独角兽培育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补助。
第十四条 构建独角兽企业培育发展的生态环境。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鼓励独角兽培育企业提升知识产权实力。对列入独角兽培育企业名单的企业可优先列入知识产权相关计划培育,逐步提升行业领先优势和品牌影响力;根据独角兽培育企业的特征,制定有针对性的用地政策,推动独角兽培育企业规模发展;推动独角兽培育企业整合行业资源,充分利用资本的力量推进独角兽培育企业快速成长为龙头企业。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强化组织推进。成立工作专班,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目标考核领导、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组织人社部、财政中心、经济发展局、工信商务局、科技创新局、投资合作局、金融服务办公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定期研究独角兽培育企业发展情况,协调解决企业创新发展中碰到的问题,统筹推进独角兽企业培育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科技创新局,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强化考核制度。各部门根据任务分工,全面落实入库企业相关支持政策;针对企业发展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分析,拿出政策举措;对政策落实及独角兽企业培育发展情况,适时开展督查通报。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七条 科技创新局负责对独角兽培育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财政中心负责资金监管工作。
第十八条 独角兽培育企业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更新调整一次,并建立企业发展监测机制,及时掌握企业运行情况。
第十九条 对已认定的企业,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如重大资产重组、上市等,取消其认定资格。对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企业,取消认定结果,并追回拨付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宝鸡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