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2024-07-15 10:46:00 来源: 作者: 阅读次数:346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工作要求,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长的优良环境,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4〕244号)要求,现就组织开展陕西省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管理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服务监督的模式,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评价条件和指标、评价工作流程、填写评价信息、提交评价材料、形式审查要求等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科技型中小企业”板块注册填报有关信息资料进行自主评价。通过评价的企业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并在平台公告。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西安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各地区主管部门)为该地区评价工作机构,负责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包括年度申报组织、企业信息资料审核确认、集中抽查、实地核查、投诉或异议处理、入库企业日常监督与跟踪服务等。
二、时间安排
为确保2024年度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高质量完成,参评企业应于9月30日前通过平台系统填报提交评价信息资料,各地区主管部门应及时审核和提交参评企业信息资料并开展实地核查,于10月10日前完成辖区内全部参评企业申报信息资料审核提交,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根据评价进度分批汇总公示、公告,10月31日前完成全部拟入库企业公示,12月15日前完成入库企业集中随机抽查和相关处理工作。
三、有关要求
1.各地区主管部门要严把审核标准,认真履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评价条件和程序,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与佐证材料、直通车企业信息一致性和有效性审核,重点关注系统反馈的预警信息提示和填报信息的数据异常情况,严把入库企业质量关。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4〕244号)要求,对符合职工总数为5人及以下的企业,或科技人员占比90%及以上且职工总数50人及以上的企业,或过去三年曾有严重违法失信、撤销入库编号等情况的参评企业,各地区主管部门务必严格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企业清单和核查意见及时报我厅。年度评价工作结束后,我厅将及时通报各地区评价工作情况,包括风险异议企业数量占比、推荐企业通过率等。
2.各地区主管部门要加快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培育体系,加强政策宣讲和落实,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充分发挥科技产业园区、孵化器、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等孵化载体作用,培育发掘一批技术含量高、创新综合能力强的“四科”标准科技型中小企业,积极发动辖区内科技企业参评,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做到“应入尽入”“应评尽评”,实现评价工作质量双升。
3.各地区主管部门要重视和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日常监督管理,重点关注评价系统反馈的风险提示信息,及时处理异议、投诉、举报信息,按照要求开展年度集中抽查、实地核查等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程序及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撤销登记编号,当年不得再次参与评价。
4.各地区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调度,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开展动态分析与评估,及时全面总结本地区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包括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实地核查工作情况、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情况、出台相关政策及落实情况、主要经验和做法、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于12月10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报告。